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由住建部制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题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具有特指含义,较一般的企业负责人含义更广。故A、B、D选项正确。
【答案】:C 2022教材P211/2021版教材P210/2020版教材P209页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建筑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到岗履职检查时应检查那些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 25%。 并填写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等。设置安全生产机构。依法依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项目工程师是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地方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地方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规范、规定的内容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设计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编写安全技术专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全面性。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基本概况:《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例:2 编制依据 1 平果铝业公司招标文件(平果铝二工招字[(2000)]第3号)。2 贵阳铝镁设计院有关设计图纸及说明。3 国家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4 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操作规程。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点 封面:含编制单位、负责人、编制人、编制时间,有企业的logo。目录:有页码、应细分层次,重点章节可列出三级目录,要章节层次明晰。编制依据:招标文件、建设文件、工程勘察和技术经济资料、类似工程的有关资料、现行规范、规程和有关的技术规定;企业标准及现有资源。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做到有求必应。 2计算主要工种的工程量:依据设计文件将主要工种的工程量计算出来,在工程量计算时还应注意与选定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技术要求相结合、及施工段的划分再次作修正和归类整理。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不进行管理,出了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施工单位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的相关培训,在施工现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和配置一定的消防安全的措施及相关的设备仪器等。安全投入方面的责任。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法律分析: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 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
发布时间: 2024-12-07